( 1 ) 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1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 550 元(每日 26.29 元),其余各县 450 元(每日 21.52 元)。
2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 6.00 ,其余各县为 4.9 元。
( 2 ) 标准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标准
1 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是 20.83 天,月计薪时间是 21.75 天。。
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 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 3 )工资的含义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支付。
( 4 ) 劳动合同期限分类及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情况
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 劳动者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5 )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6 ) 劳动保护对象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具体规定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规定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7 )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