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川财综[2008]54号文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除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免收"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费"、"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2、川财综〔 2006 〕 6 号、泸市财综〔 2006 〕 14 号文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免交"劳动能力鉴定费".
3、泸市价发[2008]86号文规定:因地震灾害和参加抗震救灾遗失损坏相关证件需补办的,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证照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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